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
三、
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
四、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
五、
将第十条的“法人所在地”修改为“法人登记所在地”。
六、
删去第十一条的“书面”,删去第二项,删去第三项、第五项的“原件及复印件”,删去第七项的“复印件”。
七、
删去第十二条的“书面”,删去第一项,删去第二项的“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九、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十一、
将第二十二条“法人资格管理部门”修改为“法人登记机关”。将第二款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
十二、
在第二十二条后新增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十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十四、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
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
十六、
删去第二十九条“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
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八、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
十九、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的“会同”修改为“和”。
原条文顺序和附表内容相应作出调整。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