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