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一章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