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