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 第八十九条 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飞行气象情报。 第九十条 飞行气象情报的种类如下: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的需参加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及时传递给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并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进行交换。 第九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飞行气象情报。 第二节 对通信条件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用于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交换以及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飞行气象情报的通信条件。 第九十四条 飞行气象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对空气象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递。 第九十五条 为民用航空气象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当保证飞行气象情报传递渠道的畅通,以满足及时、准确地传递飞行气象情报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