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 第九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的需参加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及时传递给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并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进行交换。 以电码和缩写明语形式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向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传递。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