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节 第十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二节 对通信条件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用于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交换以及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飞行气象情报的通信条件。 第九十四条 飞行气象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对空气象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递。 第九十五条 为民用航空气象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当保证飞行气象情报传递渠道的畅通,以满足及时、准确地传递飞行气象情报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