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六十八条 新建机场时: 第六十九条 新辟国内和国际航线,应当根据航线和机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航空气象服务办法。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由民航局制定,地方航线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七十条 航线飞行气象情报供应原则 第七十一条 提供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重要天气预报图和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提供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预报图或飞行天气报告表。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应将飞机性能、作业区范围、作业内容、机长天气标准和气象服务的要求通知有关气象台。接受提供气象服务的气象台,应当做好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准备,制… 第七十三条 实施作业飞行气象服务的要求: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七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训练飞行气象服务 第七十五条 实施航线训练飞行时,有关气象服务按本章第一节航线飞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 第七十七条 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可以采用图表格式或英文简写明语形式等组成。 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