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气象情报自动显示等。如改变航班飞行计划,管制员或飞行签派员必须及时通知气象台。 第四节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