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四节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 第七十七条 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可以采用图表格式或英文简写明语形式等组成。 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