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应将飞机性能、作业区范围、作业内容、机长天气标准和气象服务的要求通知有关气象台。接受提供气象服务的气象台,应当做好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准备,制定气象服务办法,通知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 第二节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