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节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通过机场固定电信网路传递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规定的编报格式和时间传递拍发的电台: 第三十八条 航、危报由当地电信部门通过电传(或电话)传送给机场气象台。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收集和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时效,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以民航气象中心和中心气象台为枢纽的自动收集、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处理系统。 第四十条 为及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所需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高频对空广播。其内容为最近的机场天气报告(附趋势型着陆预报)和机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将飞机的天气报告及其他气象情报及时传递给值班预报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