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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军队气象台、站提供的航空天气报告、危险天气通报(以下简称航、危报),根据需要由各气象部门与当地有关单位洽商组织供应。航、危报的组织范围:

组织机场周围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飞行和天气预报的需要而定,一般以半径200公里之内为宜。但作为机场天气预报指标用的少数测站,其范围不受此限。

组织航线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航线两侧各150公里之内为宜。

组织通用航空作业区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凡组织危险天气通报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航空天气报告;凡组织预约航空天气报告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固定航空天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