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一条 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报、话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统一核配。 第二十二条 同一机场的高频、甚高频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均使用相同的报、话呼号。在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的通信联络中,为区分同一地点不同管制责任的电台,可在话用呼号后…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的国际机场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话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明语地理名称。军民合用的非国际机场,使用统一编配的话呼。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电台的话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使用所飞行的航班号或航空器登记号。报呼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动业务网络中… 第二十五条 无方向信标台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呼号为:远距指点信标每秒钟两个划,近距指点信标拍发连续交替的点和划,调制信号频率均为3000赫。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 第二十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是在该设备保障的着陆方向的本机场远距无方向信标台呼号前加注“Ⅰ”组成。无远距无方向信标台的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导航设施的呼号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呼号由使用部门报发照机关协调后确定。 第三十条 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表和国家无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第三十一条 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无方向信标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率分配表,以及国… 第三十二条 机场内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除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的频率外,还可申请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第三十三条 其他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国际无线电规则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 第三十四条 各无线电台站频率一经指定,不准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正式变更通知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