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电台的话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使用所飞行的航班号或航空器登记号。报呼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动业务网络中联络时,报话呼号按另行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