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二条 同一机场的高频、甚高频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均使用相同的报、话呼号。在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的通信联络中,为区分同一地点不同管制责任的电台,可在话用呼号后,加“一号”、“二号”、“进近”等用语,以示区别。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