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