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基于政策或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同一事项在2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相一致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