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民航行业内或者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规章,公布施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本辖区内实施规章的情况报告民航总局。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规章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规章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为实施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或采取的主要措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民航总局可以组织进行立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