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法条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规章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其章节序号可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第十七条 规章修改后,应当在新规章中订明废止原规章或者原规章中失效的部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