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六条 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