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规章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其章节序号可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