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