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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起草大纲,提出起草工作报告;

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草拟规章草案;

印发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召开讨论会或专家论证会,修改、确定送审稿。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与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