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民航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地区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适用的情境条件,并根据其性质、特点、影响、应对需要,明确工作原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指挥与运行机制,规定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演练的周期应当在预案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与民航重要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采取…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减少… 第二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民航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航应急工作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民航应急工作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新技术、新设备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