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