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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建立统一的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和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上、下级之间,相关单位、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二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主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计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通报预警… 第三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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