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确定森林旅游节承办城市采用申办制度,每届森林旅游节的申办时间截至前一年的8月底。 第十七条 申办城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办材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研究提出评估意见,经组委会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考察评估主要内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办条件。 第二十条 森林旅游节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开展的、有代表性的重大森林旅游活动,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可以纳入当年森林旅游节系列活动范围,但原则上活动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二条 森林旅游节有关备案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出席、涉外活动等按照《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森林旅游节开幕前两个月在北京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开幕前一个月在举办城市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森林旅游地在森林旅游节活动期间开展门票优惠及相关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旅游节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度3月底前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活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