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办城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良好的森林旅游发展基础;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节承办工作,能为活动举办提供必要的保障;

具备举办大型活动的基础条件;

申办工作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