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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第十四条 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间应暂缓注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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