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