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