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填写协会发给的注册申请表,连同本人上年度办证情况及司法部规定需报的材料递交协会;

协会理事会对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将委托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

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