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