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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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