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