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