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四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在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