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