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一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诉人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对反诉的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反诉人对反诉的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 第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节 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个整体。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