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