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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个整体。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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