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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组织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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