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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第二节 组织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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