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