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2)
(2)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民政部负责,劳动保障部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