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2009年) 第四章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