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