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