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